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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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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約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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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6-1-29 22:56 編輯

查系爭協議前言已開宗名義載明:「甲乙雙方(按:甲方指林仁宏,乙方指上訴人,下同)協議,甲方以本約內容,償付三群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針對乙方於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Ⅱ-6區)之投資價金,訂定本協議書約定事項如下:……」等語(見原審卷第70頁),可見林仁宏未標明原因,即與上訴人約定要負擔三群公司所欠債務,故系爭協議應屬上訴人與林仁宏間所成立之債務約束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字第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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