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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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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洗錢被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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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雖未實際對起訴書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實施詐術,然其依不詳詐欺成員指示提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號碼,並負責提領、轉匯上開帳戶內詐欺贓款,係不詳詐欺成員所為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歷程中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已分擔本案犯行之一部,足認被告與該不詳詐欺成員具有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與部分行為分擔,自應就本案各次犯行之全部結果共同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265%2c2025043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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