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樓主 |
發表於 2024-10-25 13:27:58
|
顯示全部樓層
|
並參酌系爭股票當時市價總值1,899萬7,000元,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249頁),則倘以屠莉莉當時口頭告知上訴人之抵繳係打6折計算,而未有抵繳上限以觀,上訴人主觀上預期系爭股票可抵繳之保證金數額將高達1,139萬8,200元(1,899萬7,000元×0.6=1,139萬8,200元),此與系爭帳戶於109年3月13日上午8時45分時結算保證金為900萬3,000元(見本院卷㈠第427頁),故依前揭規定,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數額上限僅有約450萬元,差額近690萬元,顯然相去甚遠,以上訴人當時持有台指期貨102口,每點之契約價值為200元,即每下跌1點,影響即為2萬0,400元計算,則上開保證金之差額,對於大盤下跌之支撐力道即可能差距有338點之多,自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之理性判斷甚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