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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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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和被指示人之間,沒有不當得利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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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4-13 21:47: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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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於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
        示人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間之約定,始向領取人(第三
        人)給付,被指示人對於領取人,原無給付之目的存在
        。苟被指示人與指示人間之關係不存在(或不成立、無
        效或被撤銷、解除),被指示人應僅得向指示人請求返
        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至領取人所受之利益,
        原係本於指示人而非被指示人之給付,即被指示人與第
        三人間尚無給付關係存在,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6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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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17 15:30:28 | 只看該作者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須當事人間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所受財產上之利益,與他方財產上所生之損害,係由於無法律上之原因所致者,始能成立;倘受益人基於債權或物權或其他權源取得利益,即屬有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自不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於「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間之約定,始向領取人 (第三人)給付,被指示人對於領取人,原無給付之目的存在;在三人關係之給付不當得利,其指示給付關係之案例類型,如其基礎關係 (原因行為) 即對價關係、資金關係 (補償或填補關係) 均未有瑕疵 (不成立、無效、撤銷) 者,固不生不當得利請求權,即令該對價關係 (指示人與領取人間之關係) 、資金關係 (指示人與被指示人間之關係) 具有瑕疵,亦僅於各該關係人間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而已,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無給付關係,自不當然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94年度台上字第1555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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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7-20 10:13:37 | 只看該作者
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分別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準此,被指示人依指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受領人請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宗大公司係為履行依系爭契約對侯令偉所負委託價款給付義務,始依侯令偉之指示匯款至林帝勳等2人帳戶,依前說明,宗大公司與林帝勳等2人間自無給付關係存在,無論宗大公司與侯令偉間之補償關係是否存在,皆不得向林帝勳等2人請求返還。

高院台中113重上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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