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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8 10: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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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另案南院訴訟中,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田中玉賠償輔具2,400元、機車修理費1萬7,800元、安全帽毀損1,350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經第一審法院認請求輔具2,400元、機車修理費7,046元、安全帽毀損1,350元、精神慰撫金36萬元部分為有理由,再依上訴人60%過失比例核減後判命田中玉應給付14萬8,318元本息,而駁回其餘請求;上訴人上訴後另擴張請求精神慰撫金再給付65萬6,000元(含原審判准部分共80萬元)、再請求復原費用100萬元,經第二審法院認復原費用無理由,精神慰撫金50萬元範圍為有理由,再依上訴人60%過失比例核減後,判命田中玉應再給付5萬6,000元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佐(見簡上卷第91至11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電子卷證核閱無誤。是被上訴人代田中玉依另案南院訴訟確定判決給付之金額,係輔具、機車修理費、安全帽毀損、精神慰撫金等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尚難逕認係與失能給付相關之身體損害賠償項目,被上訴人復未提出事證舉證證明係於失能給付範圍內先行賠付,則其辯稱得依強保法第31條第1項前段進行扣除云云,亦無可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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