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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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廻護上訴人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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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6 20:34: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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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705 號民事判決

以證人身為律師,當知還錢與給錢之差異,是其稱「還」是其之推測云云,應係廻護上訴人之詞,並不足採,且上訴人亦承認有幫被上訴人存錢,可見兩造約定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0萬元,係兩人交往期間,上訴人幫被上訴人所存的錢,本屬被上訴人之財物,非分手費或贍養費,難認係贈與,故上訴人前揭主張,洵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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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20:35:46 | 只看該作者
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固為民法第406條及第408條第1項所明定。然依兩造間之line通訊對話,被上訴人一再強調上訴人承諾給付之200萬元,係上訴人幫被上訴人所存的錢,並非分手費,亦非贍養費;簡 訊中之截圖亦表示上訴人每月要「攤還」5萬元,上訴人委請鍾凱勳律師轉達之話語,亦稱上訴人會匯款給被上訴人,會慢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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