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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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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4-18 10:2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後僅餘696 元(計算式:3 萬2,237 -3 萬1,541 =      696 )可供支配,參以依債權人陳報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      總額為385 萬5,085 元(見北司消債調卷第68、71至77頁      ),於不加計後續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之情形下,尚需約461 年(計算式:385 萬5,085 元÷696 元÷12個月≒46      1.6 年)始能清償完畢,顯然無法於聲請人有生之年完成清償,堪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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