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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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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的效果是否消除D1對D2的債權讓D2據以提出強執法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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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7-27 10:03: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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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雖謂讓渡書之代替給付約定因行使舊債而不存在云云,然前案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僅賴昶壬與上訴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209號事件判決所命給付並不因前案確定判決而失其效力,被上訴人於209號事件判決後因賴昶壬及雄貿公司未交付車輛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嗣並與上訴人及賴昶壬達成交付系爭車輛之三方協議,與209號事件判決所命給付難謂無涉,系爭協議未記載及此,無非係被上訴人已經取得209號事件判決、前案確定判決,而上訴人實已在扣押命令核發後給付賴昶壬帳款之故,否則系爭協議豈有未提及系爭車輛僅抵償部分債務,不足清償部分被上訴人仍得行使權利之理,足認系爭協議乃針對賴昶壬應交付系爭車輛,上訴人應給付賴昶壬金錢之事作成,被上訴人於系爭協議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後,同時賴昶壬對於上訴人之債權亦不得再為主張,上訴人據此主張前案確定判決後,有消滅債權人即賴昶壬請求之事由,尚非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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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7-27 10:05:5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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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7-27 10:05:41 | 只看該作者
小結,前案確定判決後,依兩造及賴昶壬三方之系爭協議,被上訴人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同時賴昶壬對於上訴人之債權亦不得再為主張,既如前述,即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執行程序,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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