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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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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和契約的定性: 委任及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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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7-20 10:16: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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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宗大公司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始須給付尾款,惟並非每期價款之給付均繫諸一定工作之完成,且如因法規變更致無從達成取得使用執照之結果,宗大公司仍應給付委託總價款之10%作為勞務報酬。堪認依系爭契約內容,乃同時兼具「事務處理」與「工作完成」之特質,係由委任之構成分子與承攬之構成分子混合而成,且各具有一定之分量,各該成立之特徵彼此不易截然分解及辨識。又遍繹系爭契約全文,未就法律之適用加以約定。則依前說明,系爭契約自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宗大公司主張:系爭契約以完成系爭補照工作為目的,應定性為承攬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9頁,本院卷第343至344頁),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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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7-20 10:18:03 | 只看該作者
查系爭契約名為「委託合約書」,第4條前段約定「…有關本工程各項手續及主管官署之許可,得由乙方代辦之。」,同條後段載明申請使用執照規費由宗大公司負擔,宗大公司應協助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第5條約定「委託期限:自簽約日起一年內完成使用執照取得。」,同條第1項、第2項則記載侯令偉應交付宗大公司委託送審之建築物圖說,每一完成設計階段得與宗大公司協議討論,如圖說定案後需變更設計,設計費用另議,有系爭契約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1頁),可知宗大公司係委託侯令偉向主管機關代為申請補辦系爭建物使用執照,約定侯令偉應自簽約日起1年內處理該事務完畢,宗大公司並須自行負擔申請使用執照之規費及提供相關申請文件,具委任性質;惟侯令偉應提供申請所需且設計繪製完成之建築物圖說,此部分亦具承攬性質。徵之依系爭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2點約定,委託總價款為侯令偉給付系爭契約所定勞務(含代辦使用執照、提供設計圖說等)所需處理事務費用與報酬;且依系爭契約第7條記載之分期給付期限,第1期應於簽約時支付,第2期得於掛件前支付,第3期得於審查核可時支付,第4期尾款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付清(見原審卷一第33頁),暨考之前述系爭契約後附報價單備註欄之記載(詳上㈡、⒉、⑴),顯示宗大公司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始須給付尾款,惟並非每期價款之給付均繫諸一定工作之完成,且如因法規變更致無從達成取得使用執照之結果,宗大公司仍應給付委託總價款之10%作為勞務報酬。堪認依系爭契約內容,乃同時兼具「事務處理」與「工作完成」之特質,係由委任之構成分子與承攬之構成分子混合而成,且各具有一定之分量,各該成立之特徵彼此不易截然分解及辨識。又遍繹系爭契約全文,未就法律之適用加以約定。則依前說明,系爭契約自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宗大公司主張:系爭契約以完成系爭補照工作為目的,應定性為承攬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9頁,本院卷第343至344頁),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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