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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25-7-19 10: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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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先位及修位之訴:
先位訴之聲明:
⑴被告黃石吟、陳清琦、黃茂熏、張閎期、張文欽、黃建復
、黃蔡粟、黃淑卿應連帶給付原告65,153,74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
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備位訴之聲明:
⑴被告黃石吟、陳清琦、黃蔡粟應連帶給付原告7,430,0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黃石吟、陳清琦、黃蔡粟應連帶給付原告5,172,32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茂熏應給付原告5,172,32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金額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⑶被告張文欽、張閎期應連帶給付原告12,683,63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金額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⑷被告黃石吟、陳清琦、黃蔡粟應連帶給付原告15,482,61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建復應給付原告15,482,61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金額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⑸被告黃石吟、陳清琦、黃蔡粟應連帶給付原告24,385,16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淑卿應給付原告24,385,16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金額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⑹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
⑺上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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