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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23-11-17 16: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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茍買賣雙方就系爭股份已於108年6月間訂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為1億1,912萬5,926元,衡情被上訴人當無於108年10月13日仍於記載買賣價金為連泰公司股份7,943萬元、格興公司股份2,393萬8,000元(以土地價格每坪5萬元之價格出售)、總計價金1億0336萬8,000元之系爭意向書上簽名之理。堪認兩造與吳榮霖於108年10月13日簽訂系爭意向書前,鄧存孝等3人與吳榮霖等2人並未就系爭股份之買賣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之合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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