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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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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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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11-15 23:30: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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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6 22:53 編輯

110上116


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合約時,他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契約,解除或終止合約並不妨害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行使,固有系爭契約書可憑(審重訴卷第35頁),然該契約對於何種事由屬違約,何種事由屬債務不履行,及何種情形他方當事人得解除契約,何種情形僅得終止契約則未約定,亦即系爭契約僅就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為法律上效果約定,但就解除或終止之具體事由並未約定(欠缺構成要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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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6 22:53:11 | 只看該作者
110上易961

上訴人指被上訴人未經公開招標,即簽訂系爭契約,亦違背 財務辦法及士林農會採購要點乙節,雖屬在本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惟僅係就已主張請求權基礎即民法第544條、農會法第30條、第32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為補充,應為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補充,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許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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