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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履約保證保險可否隨同債權讓與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10 08:30
標題: 履約保證保險可否隨同債權讓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0 08:32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108 號民事判決


按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
  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民法第 312條本文定有明文。該所稱之
  第三人代位權,係一種法律上之債權移轉,同法第295條第1項
  有關「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
  轉於受讓人」之規定當應類推適用。若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
  之第三人為全部清償者,其得行使代位權之範圍,應為債權人
  原權利之全部,並及於人之擔保或物之擔保等一切從屬之權利
  。又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其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
  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由保險人對於不
  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
  2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不可預料之事故,指不確定發
  生之事故而言,包括事故發生與否不確定,或事故確定將發生
  但何時發生不確定在內,故保險人所承保之保險事故,以本質
  上具有偶發性者為限,此為保險性質使然,無待契約約定,而
  與債之履行係基於約定,並非出於偶發有別。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10 08:31
查被上訴人已依國際信用卡組織爭議帳款處理程序(下稱爭議
  帳款處理程序),將持卡人因刷卡所支付之團費退還持卡人,
  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被上訴人應屬就乙華旅行社對刷卡給付團
  費之旅客所負損害賠償債務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民
  法第312 條本文規定,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旅客對於乙華旅
  行社之權利,並依系爭保險契約第2條及第4條第1、2款約定,
  上訴人應代乙華旅行社對該等以信用卡繳交團費之旅客負賠償
  責任,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然被上訴人依爭議帳款處理程序
  所承受刷卡旅客對於乙華旅行社之權利,乃乙華旅行社因未履
  行旅遊契約出團義務而對刷卡旅客應負之返還團費損害賠償請
  求權;而系爭保險契約則是為分擔旅客因繳交團費後,發生旅
  行社無法出團或完成全部行程之團費損失風險所締結,故由乙
  華旅行社擔任要保人,以旅客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即上訴
  人投保該履約保證保險,足見被上訴人並非系爭保險契約當事
  人,為何可僅因其代償要保人乙華旅行社對刷卡旅客之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即可以利害關係第三人身分一併承受刷卡
  旅客之被保險人地位,取得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債權?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10 08:32
且刷
  卡旅客之保險金債權,乃本於系爭保險契約關係所取得,為何
  會從屬於刷卡旅客對於乙華旅行社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
  ?又系爭保險金債權與乙華旅行社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
  權,其契約本質有何相同?為何具有主從之法律關係?上開請
  求權之依據不同,與上訴人之時效抗辯有無理由,關係頗切,
  均未見原審詳查細究。另被上訴人持以主張權利依據之債權讓
  與同意書(見一審卷9 頁),依其文義,是否已表示或可解釋
  包括受讓系爭保險金請求權?亦影響被上訴人得否依此承受刷
  卡旅客對上訴人依系爭保險契約所取得之保險金債權,而兩造
  對此爭執甚鉅,攻防亦多,惟未見原審於判決說明其採否之理
  由,即遽認被上訴人代償刷卡旅客之團費後,即可同時承受該
  保險金債權,略嫌速斷,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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