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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定作人的請求修補及期限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11 23:44
標題: 定作人的請求修補及期限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1 23: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先看一下493的法條: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11 23:45
智翔公司僅承攬布料貼合代工,並未施作文心秀泰之座椅,啟裕公司果認貼合工作有瑕疵,應於工作完成交付,且經其發現後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之,惟啟裕公司竟僅以LINE通知加強貼合度,或請智翔公司至啟裕公司觀看照片,並未曾將貼合布料退由智翔公司修補,自與民法第493條以下之規定不符,難認智翔公司已受啟裕公司合法通知而不為或拒絕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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