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合夥人支出費用請求償還(678條)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26 23:43
標題: 合夥人支出費用請求償還(678條)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26 23: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97號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民法第67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合夥非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為各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故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而依民法第678條第1項之規定求償者,其相對人為他合夥人全體,而非合夥,此非屬出資返還或利益分配請求權,非俟合夥解散清算後始得行使(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4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26 23:45
據此,兩造已於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原告代表系爭合夥簽約前應得其餘合夥人(即被告)之審認、同意,而原告並未舉證其簽訂系爭租約前已獲被告同意,且被告於本件訴訟中已明確表示不同意系爭租約約定,是以系爭租約違約金約定對被告、系爭合夥即難認具有效力,從而原告主張其給付系爭違約金予呂芳義,為其代系爭合夥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被告應依民法第678條第1項規定償還,難認可取。


不可以請求償還的部分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