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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貨樣買賣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1 21:16
標題: 貨樣買賣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1 21: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881 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227條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乃指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係不符合債務本旨之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者而言。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為同法第388條所明定。倘標的物不具備貨樣之品質時,買受人固得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所謂「貨樣買賣」,必以當事人已合意將按照貨樣所定標的物品質之內涵,作為構成買賣契約內容之要素,始足當之。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1 21:37
... 參互以察,可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訂購之50捲鋁箔,除要求具有該檢驗報告表所載規格外,並無其他品質之約定,亦無以該50捲鋁箔品質之內涵,列為日後鋁箔買賣內容之要素,並為意思合致,至為明晰。以故,被上訴人稱:兩造合意以其測試上訴人98年7月15日提供之1捲三層鋁箔,及於同年12月31日向上訴人訂購之50捲三層鋁箔,作為鋁箔買賣契約之貨樣云云,即不足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1 21:44
準此,上訴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應以出貨檢驗報告表為據,兩造間之鋁箔交易並非民法第388條規定之貨樣買賣,要無疑義。被上訴人未證明其向上訴人購買之鋁箔有何不具備上訴人檢附之出貨檢驗報告表所載項目及基準,其以上訴人交付之鋁箔未達貨樣標準,並不足採,其據以依民法第227條、第360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因生產之隱形鏡片出現氧化現象,受有無法銷售及客戶退貨、求償之損害云云,自屬無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2-1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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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兩造所訂立系爭採購單契
約之法律性質,為貨樣買賣契約,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在
貨樣買賣,買受人於受領貨物後,若主張貨物有瑕疵時,應由其
負舉證責任。本件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數量五千五百
個,含稅總價為一千三百八十五萬四千二百二十五元,被上訴人
生產製造完成,交付上訴人運送至其指定之受貨人收受,而上訴
人不能證明系爭貨品具有瑕疵,復為原審合法確定。原審因而判
命上訴人如數給付系爭買賣價金本息,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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