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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對g3判決提出再審的判斷標準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0-20 10:46
標題: 對g3判決提出再審的判斷標準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20 10:53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再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
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
且第三審為法律審,其所為判決,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
基礎,故上開規定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第三審判決言,應
以該判決依據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有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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