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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判決中出現的房地買賣契約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0-18 22:41
標題: 判決中出現的房地買賣契約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428 號民事判決


查系爭契約第 4條第 5項約定:「賣方(即陳啟清)就本買賣標的已設定抵押權
或有其他債務負擔者,應協助特約地政士或第一建經查詢及確認
有關債務明細,配合於債務受償 5日內提供清償證明文件,並完
成塗銷設定之作業。」同條第 6項約定:「賣方就本買賣標的所
設定或負擔之債務,如需以買方(即被上訴人)所給付之價金或
買方向金融機構所申辦之貸款配合清償者,應於完成產權移轉登
記後辦理,否則概由賣方於完稅前自行處理……」第8條第1項約
定:「賣方如違反本契約應履行之各項義務時……經買方定七日
期限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買方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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