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土地法第97條之適用範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9-20 20:32
標題: 土地法第97條之適用範圍
查被告將系爭建物1樓併同系爭增建物出租他人經營蒙特梭利文理補習班而為營業使用,並非自住,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經濟弱者之城市房屋承租人之居住、生存權,因而立法限制城市房屋租金之最高額,於營業用房屋之承租人係用以營業獲取利潤,並非供居住安身之用,即與人民居住、生存之基本權保障無涉,從而系爭建物所在基地之相當租金,自無適用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之土地租金最高額限制規定之必要。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