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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226條第2項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0 21:32
標題: 民法226條第2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0 21:36 編輯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原告主張為準備經營系爭幼兒園而支出娃娃車定金、影印機、廣告帆布、桌椅、教具、書包等費用574414元,無非    是系爭租約生效後,原告為其營業支出之成本,無論系爭房    屋3 樓是否為違章建築,前揭支出均會發生,顯非因被告甲    ○○未交付合於債之本旨的系爭房屋3 樓而生的損害,況原告仍得在系爭房屋1-2 樓經營幼兒園,並非系爭租約全部標    的均給付不能,原告復未證明其合於民法第226 條第2 項得    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要件,堪認其選擇全部解約係    基於其意願而為之,此部分費用與被告甲○○之不完全給付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不屬於所受損害,自無從請求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作者: momolove    時間: 2018-1-25 12:04
本帖最後由 momolove 於 2018-3-7 17:12 編輯

谢谢楼主了,请继私家偵探收費续努力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5 13:49
momolove 發表於 2018-1-25 12:04
谢谢楼主了,请继续努力

謝謝momolove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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