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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闖紅燈者違反路權,不得主張對方超速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5 14:24
標題: 闖紅燈者違反路權,不得主張對方超速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5 14:36 編輯

被上訴雖抗辯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亦有超速、未注意車前狀    況之過失云云。查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號誌時制計畫,以燈號顯示輪流分派不同行向車輛之通行路權、遵照號誌指示者路權優先,違反號誌管制者無路權。被上訴人自認系爭事故發生時,其有違反行車管制號誌指示、闖越    紅燈之事實,則被上訴人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並無路權,倘被    上訴人未違反行車管制之交通號誌指示之路權分配,則享有路權之上訴人不論是否超速,均不致發生系爭事故,更何況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上訴人有何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證據,堪認被上訴人就系爭事故應負完全之過失責任,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亦同此認定(原審卷第161-163頁)。從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就系爭事故之    發生與有過失,應予過失相抵云云,亦不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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