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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確認之訴的既判力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 21:35
標題: 確認之訴的既判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 21:42 編輯

按關於消極確認之訴,經確定判決,認法律關係成立予以駁回時,就該法律關係之成立即有既判力,上訴人前對系爭債權提起確認不存在之訴,既受敗訴之判決且告確定,則被上訴人於後案主張債權存在,上訴人即應受前案既判力之羈束,不容更為債權不存在之主張(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32號判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912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7-11 10:3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7-11 10:38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324 號民事判決


惟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及第400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上訴人抗辯
被上訴人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29 號所示款項,以同一原因事實、
法律關係對何應欽提起前案,並受敗訴判決確定,被上訴人就該
部分應受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重行起訴等語,並
提出該判決為證(見一審卷一第25至44頁),攸關被上訴人此部
分之起訴是否合法,自應究明。乃原審恝置不論,遽就該部分為
何應欽不利之判決,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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