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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本金預扣利息者,不為貸與金額之一部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2-13 18:52
標題: 本金預扣利息者,不為貸與金額之一部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13 19:23 編輯

又按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意旨參照);折扣交付貸與金額,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不能認為貸與之本金額之一部,自不發生返還請    求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06號亦著有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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