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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動產訴訟繫屬登記制度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15 13:03
標題: 不動產訴訟繫屬登記制度

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此為
    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15 13:05
本件訴
    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不
    動產之處分,然實際上仍有造成一經登記,恐無第三人願受
    讓該權利之虞,是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
    延後處分系爭土地所受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准許訴訟繫屬
    事實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經國稅
    局核定價額為13,035,000元,相對人法定應繼分比例共3 分
    之2 ,因處分而可得價值為8,690,000 元,此項價值如因訴
    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同額金
    錢所受遲延利息損失相當。又家事繼承訴訟事件之第一審、
    第二審、第三審辦案期限各為2 年、2 年、1 年,合計5 年
    ,本案訴訟於108 年1 月15日繫屬本院,上開辦案期限截至
    目前尚餘約4 年3 個月,民法第203 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5
    %,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額以184 萬元為適當(計算式:8,
    690,000 5%1251=1,846,625),故命聲請人提供上開
    金額之擔保而准許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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