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仍有寫入要限期補足保證金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9-8 10:26
標題: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仍有寫入要限期補足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46 號民事判決




又期貨交易是利用   槓桿原理進行高風險、高利潤的保證金交易。高槓桿之特性,   可以期貨交易之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損失倍增,為控制風   險,遂有隨時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此為期貨交易之特   性。如果一經洗價(結算)後發現保證金不足,交易人必須於   期貨商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否則期貨商有權結清交易人   的部位。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