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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附隨義務之違反可以解約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2 20:28
標題: 附隨義務之違反可以解約


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    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    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    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    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應負民法    第227 條第1 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又附隨義務    性質上屬於非構成契約原素或要素之義務,如有違反,債權    人原則上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然倘為與給付目的相關之附    隨義務之違反,而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使債權人無法    實現其訂立契約之利益,則與違反主給付義務對債權人所造    成之結果,在本質上並無差異(皆使當事人締結契約之目的    無法達成),自亦應賦予債權人契約解除權,以確保債權人    利益得以獲得完全之滿足,俾維護契約應有之規範功能與秩    序。質言之,上述附隨義務之違反,債務人除須負民法第22    7 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外,倘為與給付目的有關    之附隨義務之違反,而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者,並得解    除契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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