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表面上有行為能力但行為時無行為能力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9 10:44
標題: 表面上有行為能力但行為時無行為能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9 11:1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324號


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    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    第75條定有明文。雖非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惟其所為意思    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例如睡夢中、泥醉中、疾    病昏沈中、偶發的精神病人在心神喪失中等)者,其對於自    己行為或其效果,欠缺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    即無從以自己獨立之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故其所為意    思表示之效力,與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並無區別,亦當然無    效。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9 10:47

而所謂行為能力,則指當事人對事務具有正常識別及能
    預見其行為將發生如何效果,並能獨自以意思表示使其行為
    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能力而言。是此行為能力與識別能力迥不
    相同,其不能運用智慧清晰思辨者,縱存有五體感官上之識
    別能力,仍應認於行為能力有所欠缺。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