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遷出為拆屋還地前階行為,如不能告拆屋還地,則不能告...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7-27 01:40
標題: 遷出為拆屋還地前階行為,如不能告拆屋還地,則不能告...
然遷出行為旨在解除房屋現占有
人之占有,以利進行拆屋還地,係拆屋還地之階段行為,僅為完
成目的之手段,拆屋還地始為其目的,如該目的已確定不能達成
,則遷出之手段行為之請求,應否允許,須視房屋使用人有無法
律上遷出之義務而定;又房屋所有人使用其房屋,係本於房屋所
有人之地位與基於其對房屋所有權之權能,並非無權占有(民法
第七百六十五條前段參照),苟土地所有權人尚不得請求房屋所
有權人拆屋還地時,自無權禁止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其所有房屋及
請求其自該房屋遷出。

g3 104/1939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