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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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證與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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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20 19:35: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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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0 20:1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借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民法第47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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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9-20 20:00:32 | 只看該作者
基上,堪認原告除就附件流水號19、22至29、31至33、65、93部分外,主張其餘文物均係由其交付被告無償使用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則,被告仍否認原告之主張,辯稱系爭文物均係被告於100年自原理歐公司分割設立時所受讓或屬102年A、B棟內裝工程之工作物云云,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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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3-2 14:18:5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2 14:36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
  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
  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反證之目的,不在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僅在辯駁本證
  ,因此反證無需使法院對事實之非真實得到確信程度,僅須
  達到對待證事實之真實性發生動搖即足。苟所提反證足以動
  搖法院原已認為真正事實之心證,本證證明之事實即回復至
  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方自應再為舉證
  ,否則該待證事實尚難認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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