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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9 08:1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至於温必新於109年8月3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即原判決駁回其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盛鈦公司自107年10月2日起至將系爭專利移轉登記為温必新之日止,按月給付350萬元部分廢棄,嗣於109年8月11日提出民事更正聲明及上訴理由狀,更正其上訴聲明;惟就其減縮上訴聲明部分,於本件訴訟尚未確定之前,仍得隨時為追加上訴,甚或超越原審訴之聲明而再為訴之追加。職是,本院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關於每月350萬元部分之期間計算,自應將第二、三審之期間一併參酌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而列計,算至本件訴訟判決確定之時,核與温必新及盛鈦公司分別上訴第二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若干無涉,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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