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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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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階段不算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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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4-6 13:13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94 號民事判決


原告復主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依民法第227條規定
    ,被告應賠償原告自108年6月14日至108年10月1日重新上線
    之營業損失云云,並提出被告公司108年1月至6月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401)為憑(見本院卷第218-222頁)
    ;惟民法第227條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
    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
    態有瑕疵給付加害給付兩種,而被告將系爭網站交由原告
    使用,依系爭契約約定,乃屬啟動測試階段,並非工作物完
    成之交付,已論述如前,依此,自難認被告有因瑕疵給付或
    加害給付而致原告受有損害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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