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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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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責任要負善管人責任要在特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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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3-17 10:54: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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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特約,則有434的適用。無434之重大過失,亦無184。證明434之rer在出租人一方:

本件原告即出租人並未就承租人即被告應負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證明有達重大過失即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義務,故被告無須負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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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3-17 11:01:16 | 只看該作者
然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
    準,可分為抽象過失、具體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
  大過失。是以有無抽象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定之;有無具體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
    同一之注意定之;有無重大過失係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
    注意定之。而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
  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4
    條已有特別規定,已如前述,從而,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
    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意無欠缺者
    ,不得謂有重大過失,故出租人即原告,請求被告即承租人
    賠償損害者,尚須證明承租人因重大過失而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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