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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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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備位及次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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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7-22 21:05: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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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7-22 21:08 編輯

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如上述),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先位:被上訴人應將系爭保險之要保人變更為上訴人。㈢備位:被上訴人應向富邦人壽辦理終止系爭保險,並將解約金(以實際解約數額為準)給付上訴人。㈣次備位: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14,696元。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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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5-8-27 19:56:35 | 只看該作者
㈠上訴人與林栢翔間就系爭不動產有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㈡被上訴人先位依民法第242條、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詹連財律師328萬8,177元本息,並由被上訴人代位受領,有無理由?
 ㈢被上訴人備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及詹連財律師連帶賠償被上訴人328萬8,177元本息,有無理由?
 ㈣被上訴人次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第242條規定,請求撤銷上訴人及詹連財律師間就108年11月5日所為贈與現金之債權行為及交付款項之物權行為,上訴人並應給付詹連財律師328萬8,177元,由被上訴人代位受領,有無理由?  

113上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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