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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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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的各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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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2-13 18:34: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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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7-26 22:11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74 號民事判決

惟系爭抵押權設定係為
    被告徐立克買受系爭房地而存在,並非為被告徐立克積欠陳
    登豐款項而為設定,顯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
    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抵押權設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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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5-7-26 22:10:43 | 只看該作者
兩造間實際上並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716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及本票債權存在,已如前述。而關於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原由,被上訴人雖主張,係上訴人擔心伊之債權人查封拍賣系爭房屋,始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等語,然此未據被上訴人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之主張,固難採信,惟查,上訴人係因前往酒店消費而認識當時在酒店上班的被上訴人,兩人因而交往並同居。另上訴人斯時因案通緝,自需另覓藏匿處所,顧及被上訴人之職業背景較為複雜,自然會擔心兩人之感情能否持續長久,及日後若感情生變,系爭房屋即有可能遭被上訴人變賣,致伊無安身立命之處。再參以系爭房屋大部分之自備款及裝潢費係上訴人所贈與,被上訴人為消除上訴人之疑慮,自有配合上訴人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可能。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並不在於擔保借款債權,而係上訴人作為牽制伊任意處分系爭房屋之手段,應足採信。
g2 113重上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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