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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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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9 13: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


假執行,本即在終局判決確定前使原告提前獲取本案勝訴效果。故得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以適於執行者為限。本件判決給付內容屬可能、確定、適法,自適於執行。且假執行僅使被上訴人得以依法隨時行使監察權,對於上訴人並無法律上之損害,即無對上訴人造成無法回復之情事可言。準此,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即主文第3至5項),被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假執行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就此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本院併依職權宣告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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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14 19:43:3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14 19:4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500號



綜上,黃郁喬等8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股份均移轉登記予○○○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黃郁喬等8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黃郁喬等8人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件黃郁喬等8人係請求被上訴人辦理系爭股份移轉登記,其性質顯不適於假執行,黃郁喬等8人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此部分予以駁回,雖非以此為理由,惟結論並無不同,仍應予以維持,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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