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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依臺灣地區男性平均餘命為78歲,義肢為每5年更換1次,其可更換2次,以每2副義肢31萬7,000元計算,伊得請求之義肢裝置費用共計為63萬4,000元等語。經查,原告因系爭事故而進行左下肢膝上截肢手術,而需裝設義肢,該費用自為生活之必要支出。又原告主張義肢裝置費用23萬7,000元、8萬元,業提出永純義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單2紙為證(見本院卷二第47頁),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屬有據。再原告主張義肢之耐用年限5年,亦提出永純義肢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書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9頁),故原告主張每5年更換義肢一次,尚屬合理。參酌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年齡為61歲,依內政部公布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尚有餘命21.61年,而義肢之耐用年限為5年,原告請求換裝2次義肢費用,洵屬有據,依此計算換裝義肢共需費用為63萬4,000元(31萬7,000元2=63萬4,00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義肢費用63萬4,000元洵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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