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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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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委任權限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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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11-16 22:39: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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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易961


惟依上訴人105年3月8日第12屆第4次會員大會記錄所載,該次會議列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僅討論事項有決議結果,而委任逢達公司辦理都更事項並未列為討論事項,僅由會務部報告「本會與調查局等合作辦理都更案,前置作業委由本會辦理,將動支費用日後再權利變換。結論:洽悉」(原審卷第128-129頁)。可見郭萬清任上訴人之理事長,未經會員大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即代表上訴人與逢達公司簽訂系爭契約,即屬逾越委任權限之行為。是上訴人主張郭萬清未經法定會議決議即簽訂系爭契約,已逾權限乙節,即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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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6 22:57:48 | 只看該作者
按財務辦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均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招標時由監事會監察之,其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士林農會採購要點第2點規定「本會營繕、財物採購與處分除依照財物辦法辦理外,悉依照本要點辦理」。而關於「處分財產」、「財物處分」之解釋,自應依前述農會法第37條第5款「財產之處分」為相同之解釋,以符體系。易言之,關涉農會財產處分之負擔行為,應經會員大會重度決議,且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執行,已如前述。至於執行方法,則應依上開規定,以公開招標為原則,由監事會監察,結果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始符農會處分財產之決策及執行,均受農會會員及主管機關監督之意旨。系爭契約未經公開招標,而係由郭淑敏主持比價、議價程序而決定簽約對象,有上訴人招標、比價、議價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7頁),是上訴人主張郭淑敏未經公開招標程序處理簽約事項乙節,堪可採信。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契約與固定資產之購置、處分無關,且非一般勞務採購契約,不適用上開規定云云,即不足取。


 3.是郭淑敏為總幹事,未依財務辦法及士林農會管理要點規定,就系爭契約之簽訂進行公開招標,且未遵守農會法第31條規定,執行未經理事會決議之事項,其所為亦已逾越委任關係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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