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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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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土地及不當得利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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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本件系爭建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其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03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及自108年12月1日起至停止占有系爭土地之日止,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自屬有據。至原告於前述聲明雖主張應計算至拆除系爭建物前,然其本件所主張之請求權為民法第179條,系爭建物是否應拆除乙節,並非本院審理認定之範圍,是其此部分聲請,尚屬無據,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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