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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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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先位之訴以及擴張備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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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9-12-12 17:27: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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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12 18: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至上訴人追加先位之訴以及擴張備位之訴部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g2將g1的先位之訴改為備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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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2 17:30:07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1年4月間簽
      訂「黃佳勳等四戶店鋪住宅新建工程」工程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在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
      ○○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4棟3層住
      宅(下稱系爭房屋工程),因被上訴人遲延完工,依系爭
      契約第8條約定,一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期違約金新臺
      幣(下同)4,428,900元本息,並自103年10月21日起按日
      給付逾期違約金9,713元。嗣於本院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
      約後,被上訴人表示可將房屋總樓地板坪數自398坪增加
      至581坪(下稱系爭二次工程),乃由訴外人陳建榮隱名
      代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施作範圍包含系爭房屋工程及
      系爭二次工程之另份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擴建契約),
      因被上訴人遲延完工,依系爭擴建契約第8條約定,追加
      先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逾期違約金8,481,600元
      本息,並一部請求被上訴人自103年10月21日起按日給付9
      ,713元。另將原訴列為備位之訴,並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逾期違約金3,049,725元本息。核其追加之訴與原訴
      皆本於系爭房屋工程所衍生之爭執,原訴所主張之事實及
      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亦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程序
      權之保障,至其擴張之訴則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雖被上訴人不同意追加及擴張之訴,惟上訴人為訴之追加
      及擴張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至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兩
      造係於101年10月5日簽訂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應於簽約後
      360個日曆天內完工等情,僅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
      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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