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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50條遺產管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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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7-27 11:09 編輯

按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為民法第1150條本文所明定。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處理死亡者之後事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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