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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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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50條及551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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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23 21:38: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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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23 22: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復主張:陳宏中死亡時因上開轉貸需求,須由申貸條件較佳之被上訴人繼續處理委任事務,故借名登記契約A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1條規定不消滅等語。惟民法第551條規定係在規範委任關係消滅若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委任事務前,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仍負有繼續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並非規定委任關係於符合民法第551條所定要件時仍然存續。故上訴人執此主張借名登記契約A於當事人一方陳宏中死亡時仍不消滅云云,顯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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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3-23 21:55:27 | 只看該作者
經查,陳宏中於92年3月28日死亡,其與上訴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A,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上訴人雖主張:伊係為系爭不動產買賣尾款之申貸需求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陳宏中,陳宏中死亡時貸款甲尚餘291萬5,869元本息未償,伊為轉貸,須由被上訴人繼續處理借名登記契約A之銀行申貸事務,故借名登記契約A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定不能消滅之事由等語。然查,上訴人依借名登記契約A所委任陳宏中之事務,乃「擔任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其縱有申辦貸款需求,亦僅為與陳宏中成立借名登記契約A之動機或目的,並非借名登記契約A之委任事務本身。況且,於系爭不動產辦理登記予陳宏中、貸款甲經撥貸完成後,上訴人所稱繳付買賣尾款之申貸需求即已滿足,與後續貸款清償狀況無涉。上訴人主張於陳宏中死亡時,因貸款甲仍未清償完畢,須由被上訴人繼續處理轉貸事務,故借名登記契約A有因法律或事實上障礙而不能消滅事由云云,洵非有據。其執此主張借名登記契約A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但書規定不消滅,由被上訴人繼承陳宏中與伊之借名登記契約A關係,洵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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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3-23 21:56:50 | 只看該作者
民法第551條規定: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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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3-23 21:57:59 | 只看該作者
民法第550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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