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7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第514條的定作人請求權時效蓋過契約的約定

[複製鏈接]

548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8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2-25 17:21: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13/483

按民法第514條第1項關於定作人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行使期間之規定,凡屬承攬人應擔保之瑕疵所生上開請求權,均有適用。初不因定作人逕依其與承攬人間契約之約定為請求,抑或因當事人間契約之約定未盡,定作人適用民法第493條、第495條規定行使其請求權而有異。原審未遑審認連江縣政府主張之租用替代船舶費用、試俥費及船舶艏左右舷雙錨檢修費用等項,其內容是否非屬前開各項請求權範疇,逕以連江縣政府依系爭造船契約第19條第8項約定請求高鼎公司給付371萬8,532元本息,係依當事人約定成立之損害賠償之債,無民法第514條第1項所定時效之適用,爰為不利高鼎公司之判決,已有未合。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5-1-2 22:53 , Processed in 0.01860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