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726|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6-12 20:27: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12 20: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310號



又「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取得本應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而從法秩權益歸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者,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6-12 20:40:17 | 只看該作者
是此,系爭自小客車及機車既為被上訴人借用上訴人名義所購買,並以上訴人名義辦理該自小客車之車貸,且約定由被上訴人自行繳納車貸及車輛相關稅、規費,上訴人無繳納之義務;然被上訴人違反約定,未繳納車貸及稅、規費,上訴人則因借名關係為車輛登記名義人及車貸借款人,為公法上應繳納相關稅、規費之對象,進需依台新銀行車貸借款契約給付車貸,上訴人為避免其財產受不利益之波及,故而繳納相規稅、規費,及所衍生滯納金,並向台新銀行繳清被上訴人未付剩餘車貸,就兩造間內部約定而言,被上訴人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該不當得利,被上訴人既為違反權益歸屬之人,自負有將其所受之車貸及稅、規費,返還予上訴人之義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5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4-9-16 18:54:29 | 只看該作者
109/763


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此不當得利債
權之發生,須受利益與受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存在,始足當之
。原審既認系爭帳戶係上訴人開設作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帳戶,則
上訴人抗辯其取用系爭帳戶內之款項係基於陳文傑提供家庭生活
費用之原因等語,倘非虛妄,能否謂其取用系爭帳戶內之款項與
被上訴人所受喪失系爭款項之損害間,具有直接之因果關係?亦
待深究。原審未依上揭旨趣,詳為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不利之
判決,不免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非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01:06 , Processed in 0.02447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