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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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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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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5-27 21:05: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27 21:1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次按關於請求法院核定地租,其訴之性質,為形成之訴,未經法院核定地租數額前,土地所有人無直接請求給付地租之權利;而請求給付地租,屬給付之訴,內容並未含有請求法院核定地租之意。故當事人就地租協議不成時,必先經法院核定其地租數額後,土地所有人始得據以請求如數給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7077號判決要旨參照)。因此,張簡主文雖有給付上開租金金額之義務,然應待本件核定租金判決確定後,始屆清償期,在本件判決確定前,自無遲延給付之情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黃清福請求給付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係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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