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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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時需要行勘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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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 11:06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813 號民事判決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
    律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
    事人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
    判決理由項下者,自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附表一、二文件已超過商業會計法第
    38條第 1項、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7條第 1項規定之保存期限而事實上已不存在,且依稅捐
    機關所函送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一第472至494、43至46頁之
    拉拉聖薔公司93年至98年相關資料,已足供被上訴人查閱拉
    拉聖薔公司完整之總分類帳,可認業由第三人代履行完畢(
    見原審卷二第32頁背面、第 210頁),此攸關系爭附表一、
    二文件是否存在、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文件是否已履行完畢
    之認定,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就此恝置不論,復未說
    明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即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誤。次按法院憑其五官知覺之作用,觀察現時
    存在物體或場所之狀態,以取得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第5目所定勘驗程序為之,此屬
    法定證據方法之一種。查兩造就上訴人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
    所提出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文件,有無數據模糊難辨之情事
    ,互有爭執,原審僅由受命法官提示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命
    被上訴人指出所在,並未使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依五官之作
    用為觀察,並將勘驗結果記載於筆錄(見原審卷一第 250頁
    ),似未完足勘驗程序,即逕以審視該文件有數據模糊難辨
    或數據被蓋住之情形,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有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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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2-5 21:33:4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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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行以勘驗之方法核對筆跡或印跡,並以勘
驗所得之結果,作為判斷之基礎者,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何
踐行勘驗程序及其勘驗之結果,均應記明於筆錄,並曉諭當事人
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
原審勘驗添福美
公司與林志強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系爭契約、同意書上「
林志強」之簽名,認二者運筆、書寫方式明顯不同,並引為判決
之基礎。惟遍核全卷,並無法院踐行勘驗程序及將勘驗結果曉諭
兩造為辯論之記載,乃遽予援用而為不利黃裕仁之判決,並有未
合。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是否有理由,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其
備位之訴自應併予發回。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
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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