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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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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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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22:01 編輯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86號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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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 21:41:13 | 只看該作者
本案少年周○傑、何○頡於行為時均僅年滿15歲,均為少年,被告乙○○、丙○○行為時已年滿20歲,均為成年人,被告2人與少年周○傑、何○頡共同實施上開犯行,且少年周○傑於警詢中證述其與被告乙○○認識,其等是於國小打籃球時認識等語(見少連偵卷第44頁),少年何○頡於警詢中亦證述其認識乙○○、丙○○等語(見少連偵卷第50頁反面),足認被告乙○○、丙○○均可得而知周○傑、何○頡2人為少年,是被告2人應依本條項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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