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6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28條的法人連帶責任不含董事的犯罪行為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5-23 17:05: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23 17:08 編輯

(一)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
    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
    明文。所謂「執行職務」,應包括外觀上足認為法人之職務
    行為,或與職務行為在社會觀念上有適當牽連關係之行為在
    內。又民法第28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該法人之
    董事或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
    人之董事及職員因個人之犯罪行為而害及他人之權利者,即
    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殊無據以請求連帶賠償
    之餘地(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0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王蕙蘭、陳帝君上開刑案所為,係分別與被告陳
    振偉共同實行如刑事一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犯行,涉犯刑
    法第342 條之罪,此有本院刑事庭104 年度訴字第157 號刑
    事判決可按,足見被告王蕙蘭、陳帝君上開所為係其個人之
    犯罪行為,縱使因而害及他人之權利,依上開說明,亦無由
    據以請求被告新日公司、龍德公司連帶賠償之餘地,是原告
    公司主張新日公司、龍德公司應分別與王蕙蘭、陳帝君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即非可取。

g1 ntp 104重勞訴21 (台塑告前員工陳xx)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9:26 , Processed in 0.02069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