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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立契約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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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25 18:19: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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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按所謂契約之聯立,係指數內容不同之契約相互間具有結合之關係而言,如租賃契約與典權設定契約互相結合訂立是。此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與他方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不同;兩者具有相互牽連結合之關係,乃屬契約之聯立,其中一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另一契約亦同其效果(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86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可參)。


 ⑵本件設櫃契約,係由被告提供一定場地、設備供原告設櫃經營,依原告之每月實際營業收入,按一定比例收取設櫃租金、廣宣補助費及POS資訊系統維護費;另因原告需租用被告提供之收銀機,開立被告之發票,故約定原告應將每日營收繳交予被告,由被告每月結算1次,扣除原告依約應付之設櫃租金及其他費用後,再將剩餘貨款給付原告。經核具有租賃及委任等複數契約之性質,為契約之聯立,且原告租賃櫃位及設備之目的即係為取得營收,故與被告結算之委任事務間,顯存有相互依存之不可分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倘於履約過程中,被告發生給付遲延情事,原告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原告即得終止系爭櫃位契約,且效力及於契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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