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894|回復: 4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管理會有當事人能力,apart 38條規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4-17 10:25: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8條第1項既已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顯
      見立法者已肯認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4-17 10:26:17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原告雖非
      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所產生之合法管理委員會,
      然其既有一定之名稱及處所,亦設有代表人,並保管及運
      用系爭大廈之財務,依前開說明,應認其具有成為訴訟上
      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
      相關之民事紛爭享有訴訟實施權,是被告抗辯原告無當事
      人能力云云,尚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7-4-17 10:39:35 | 只看該作者
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係由
      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
      ,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
      管理委員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於民事訴訟法已有
      第40條第3項:「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於第38
      條第1項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明文
      承認管理委員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
      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事紛爭享有訴訟
      實施權,並於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9條第4項、第14條第
      1項、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33
      條第3款但書規定管理委員會於實體法上亦具享受特定權
      利、負擔特定義務之資格,賦與管理委員會就此類紛爭有
      其固有之訴訟實施權。故管理委員會倘基於規約約定或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致他人受損害,而應
      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其本身縱非侵權行為責任
      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被害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
      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
      ,選擇非以區分所有權人而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起訴請求
      ,俾迅速而簡易確定私權並實現私權,避免當事人勞力、
      時間、費用及有限司法資源之不必要耗費。原判決見未及
      此,就上訴人請求管委會賠償部分,僅以管委會無權利能
      力即無侵權行為能力為由,否准上訴人該部分之請求,
          即難謂當(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90號判決意旨參
      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7-4-17 10:51:34 | 只看該作者

裁判字號:

98 年度台上 字第 790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
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
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委會之
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於民事訴訟法已有第四十條第三項:「非法人之
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之外,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更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明
文承認管委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
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事紛爭享有訴訟實施權;並於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但書,規定其於實體法上亦具
享受特定權利、負擔特定義務之資格,賦與管委會就此類紛爭有其固有之
訴訟實施權。故管委會倘基於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
之執行致他人於損害,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其本身縱非侵
權行為責任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被害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並依
上開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選擇非以區分所有權
人而以管委會為被告起訴請求,俾迅速而簡易確定私權並實現私權,避免
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有限司法資源之不必要耗費。且因同條第二項
明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
人」,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訴訟告知之規定旨趣相當,而受訴法院亦
得依同法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依職權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賦與各區分
所有權人參與該訴訟程序之機會,則將來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依同法第四
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及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即具正當化之基礎。對於未受
告知或通知之區分所有權人,因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獲參與訴訟程
序機會,即未獲事前之程序保障,如認有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致對其不利之情事,自得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一以下有
關事後程序保障規定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行使權利,其應有之權益亦獲
確保。否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即失其意義,
當非立法本意(併參見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七一九號判例意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5#
 樓主| 發表於 2017-4-17 13:13:04 | 只看該作者
經查,系爭地上物係萬錦公司所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
      物,嗣萬錦公司於93年11月21日點交予上訴人作為管理室
      及警衛室等使用等情,已如前述,而系爭地上物為一開放
      空間,且位於皇家社區之出入口,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
      見原審卷第134 頁至第139 頁),自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 條第4 款所稱之共用部分,應供皇家社區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共同使用。而上訴人既為皇家社區之管理委員會,
      就該屬共用部分之系爭地上物即具有保管、使用及收益等
      權限,則因系爭地上物占有被上訴人土地所生之私法紛爭
      ,縱上訴人並非系爭地上物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揆諸上
      開說明,應認被上訴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並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38條第1 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選擇以上訴
      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俾迅速而簡易確定私權並實現私
      權,避免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有限司法資源之不必
      要耗費。且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本院為謀兩造之紛爭圓滿
      解決,數次試行和解,而經上訴人以皇家社區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未通過為由而不成立,此有原審101 年3 月21日
      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103 年1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
      佐(見原審卷第141 頁;本院卷二第64頁、第65頁),亦
      已賦予權利義務歸屬主體即皇家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參
      與訴訟程序機會,以確保其等權益。從而,本件被上訴人
      選擇非以皇家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以上訴人為被告請
      求拆除系爭地上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上訴人辯稱系
      爭地上物為皇家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伊無權利能
      力亦無拆除權能,不能以其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並
      無可取。

g1,ty,101簡上135
retort the defendant's(the committee of apartment) ability to be sued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3 15:17 , Processed in 0.02538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