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997|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要撤銷需本人為之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6-10 07:18: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10 07:2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至上訴人固主張其就被上訴人無法取得系爭團體機位之原因
    ,為國航超賣機位所致一事並未自認云云。然按訴訟代理人
    為訴訟行為,係本於當事人之授權,以自己之意思為之,並
    非本人之代言機關,故其行為有無錯誤,不依本人之意思決
    之,而依代理人之意思決之,其所為事實上之陳述,除經到
    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外,其效果即及於當事人本
    人,不得以與當事人或本人之真意不符為理由,而否認其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72條定有明文。是訴訟代理人本於其訴訟
    代理權所為之自認,除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
    ,或其撤銷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3 項所定情形外,其
    效果當然及於本人,本人之其他訴訟代理人並無代本人撤銷
    或更正該訴訟代理人所為事實上陳述之權限。(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2953號判決意旨、31年11月9 日民事庭決議參
    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6-10 07:20:05 | 只看該作者
經查,上訴人於原審委任訴訟代理人為其為一切訴訟
    行為,並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特別代
    理權等情,有民事委任狀可稽(見原審卷第32頁),嗣經該
    訴訟代理人於原審107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經法官詢
    問:「對於被告(即被上訴人)主張本件無法交付原告(即
    上訴人)機票之原因係航空公司超賣,是否有爭執?」,答
    以:「不爭執,但是我們認為被告明知航空公司有可能超賣
    ,被告既然允諾要給付機票,即便航空公司超賣,被告仍然
    要想辦法給付。」等語,有該次言詞辯論筆錄足憑(見原審
    卷第67頁背面)。顯見訴訟代理人係本於其訴訟代理權,就
    國航超賣機位致被上訴人無法取得系爭團體機位之事實加以
    自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0-6-10 07:22:26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依照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負有代為上訴人訂購系爭
    團體機位事務之責任,業如前述,是被上訴人於向國航代訂
    系爭團體機位時,其所負之義務即屬履行完成,另對於被上
    訴人未能取得系爭團體機位之原因乃國航超賣機位所致乙節
    ,為上訴人於原審時所自認(見原審卷第67頁背面),並有
    被上訴人員工與國航員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5頁),堪信為真,且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上
    訴人履行委任事務之過程有何過失或有可歸責之事由,則被
    上訴人就委任契約所應負之給付義務,應無債務不履行之情
    事,故上訴人依據民法第226 條、第227 條、第544 條等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9:26 , Processed in 0.01968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